民政局代打官司 烟台首例“无名氏”索赔案宣判
作者:张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27

民政局代打官司 烟台首例“无名氏”索赔案宣判

       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与以往其他交通事故案不同,民政局以无名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受伤的“无名氏”赔偿款28万余元。

  民政部门替车祸中“无名氏”代打官司,在烟台尚属首例

       判决原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120000元;余额157341.36元,被告王某尚应赔偿10853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据了解,民政部门替车祸中的“无名氏”代打维权官司的做法,在烟台也尚属首例。

  “无名氏”智障人躺在路中,司机开车压过致十级伤残

  去年10月18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沿莱阳市旌旗东路由东西行至吴格庄大桥中间处,从躺在路上的原告“无名氏”身上压过,致原告受伤。莱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医疗费130770.16元,王某已为原告交住院押金1600元。莱阳市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志军参加诉讼。

  莱阳法院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智能障碍(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原告申请,莱阳法院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分析说明为无名氏现遗留多发肋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膀胱破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尿道会师术后尿道狭窄构成十级伤残,其余损伤不构成伤残。另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年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骨龄为18-23岁。另查明,肇事轿车在烟台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8万元赔偿款

  行为人因为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无证据推翻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且王某并未对该认定书提起复核,故莱阳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莱阳市民政局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并非该事故的侵权人,且原告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对其责任内的损失由其自担,并未要求二被告赔偿,不存在民政局承担原告损失的问题。二被告主张并非王某一人致伤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莱阳法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主张原告是智障流浪者,没有行为和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应支持伤残评定,法院认为,因原告智障、存在智力残疾,就对其身体所受伤害不进行伤残评定和依伤残等级进行赔偿,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也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莱阳法院不予采纳。

  肇事轿车在烟台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无名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余额,因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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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参照上述规定,本案原告的身份不明,且事故发生地点即原告流浪地点是在市区,故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按20岁计算。待以后查出身份后,再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据此,莱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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