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引发房屋更名热 烟台免征契税
作者:彩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5

《婚姻法》新解引发房屋更名热 烟台免征契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婚前购房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引发房屋更名热,烟台市办理房产证“加名”业务的市民有所增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变更的,烟台市免征契税。

    在市房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记者发现有不少市民前来咨询房产证“加名”事宜。市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负责人赵友谊告诉记者,“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咱这边加名的比以前多一点,也有很多老百姓来咨询。”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房产证“加名”是否收税问题,赵友谊答复说,目前我市对房产证和办理手续照旧,“婚前的财产如果要加名的话,夫妻双方持《赠与公证书》过来办。收费是一平米6块钱,再加80块钱的登记费,咱们这边是收减半的,因为赠与一半,这是交易费。税是由地税局征收的,叫做房产转移赠与契税。是市场价的3%的一半,就是这个房子一半的3%;婚后的房产如果过来办加名手续的话,咱们是按照更正登记办理,这个只收登记费80块钱,不用上税。”

          乾元律师事务所赵海霞律师认为新司法解释很理性,婚后协议非常重要,“作为出资人的男方或女方父母都表示,他们主要是担心因为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的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种情况是比较合理的。持反对观点的,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的协议约定的形式,或者是通过赠与的形式来进行解决。”

——《婚姻法》新解引发房屋更名热 烟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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