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最高可罚五万
作者:彩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5

烟台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最高可罚五万

       烟台出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量裁权执行标准》。记者从《标准》获悉,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被处以1-5万元罚款。

  具体处罚执行标准为: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烟台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最高可罚五万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